浅谈审查意见中关于常规技术手段的答复策略


在答复审查意见的工作中,笔者发现:审查员在评价一项专利的创造性时,惯用的评价方式是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作为评价基础,找出区别技术特征,然后再对各区别技术特征冠以常规技术手段来否定其创造性。尤其是当审查员看到一项发明的技术方案均由看似常规的技术手段组合而成时,更容易将该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认定为常规问题,同时将取得的效果认定为常规的效果或是可预期的效果。但是笔者认为,区别技术特征即使是常规技术手段或者常规技术手段的组合,现有技术也未必可以给出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问题的技术启示,并且当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效果时,那么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是具有创造性的。下面将结合一个复审案例进行详细阐述。


一、案例分析

该复审案件涉及申请号为200680021052.0,名称为“粒状有色树脂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宇部兴产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06年04月17日,优先权日为2005年04月15日,公开日为2008年06月11日。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2年10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5相对于对比文件1(WO 03/095531 A1,公开日为2003年11月20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该复审案件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粒状有色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该组合物含有未曾使用的热塑性树脂成分、有色颜料和1-12%质量的白色二氧化钛颜料,由该树脂组合物制作的厚度50 μm片材的总透光率为15-60%的范围并且其亮度L*和透光度的关系满足下式:

1300≤(L*×B)≤4000

其中,L*为由上述树脂组合物制作的厚度3mm片材的亮度,B为上述总透光率%。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彩色再生树脂颗粒状物,并公开了其具体制备方法包括:在选自含有黑色颜料的热塑性树脂产品粉碎物、含有黑色颜料的热塑性树脂产品粉碎物和含有彩色颜料的热塑性树脂产品粉碎物的混合物、含有两种和两种以上的色调不同的彩色颜料的热塑性树脂产品粉碎物中的再生对象的合成树脂产品的粉碎物中,混入白色颜料和彩色颜料而形成加热熔融物。作为向合成树脂产品的粉碎物中添加混合的白色颜料的例子可以列举二氧化钛;在100重量份的粉碎物中,混入的白色颜料和彩色颜料分别可以为0.25-10重量份(参见对比文件1第2页第2段至第3页第3段)。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粒状有色树脂组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彩色再生树脂颗粒状物,二者的区别在于:

(1)权利要求1采用了未曾使用的热塑性树脂成分代替对比文件1所述的以再生合成树脂为对象的粉碎物;

(2)对比文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1所述的树脂组合物制作的片材的亮度和透光度的关系。

对于区别(1),由于未使用的和再生的树脂均是采用的其树脂成分作为主要加工对象,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未使用的热塑性树脂来代替再生的树脂以减少处理步骤;对于区别(2),通过调节组合物中白色颜料和其他颜料的量来得到所需的亮度和透光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

虽然该复审专利的说明书中记载:“在对作为再生对象的热塑性树脂制品粉碎物实施再生操作时,必须对其对象热塑性树脂制品粉碎物中固体杂质的污染状况逐一把握,同时确定要添加的遮光性颜料的种类或添加量,较为繁杂。”但是驳回决定中就将“采用未使用的热塑性树脂来代替再生的树脂”的目的定义为“减少处理步骤”,这显然是不对的。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其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质上是旨在提供一种可以抑制由于着色树脂变性物的形成或固体杂质的混入而导致产生以往被作为工序次品废弃处理的外观不良成型品的技术,同时,提供一种对已使用过的有色或白色热塑性树脂制品的粉碎物再利用时,无需添加新的遮光性颜料,或者无需对新的遮光性颜料的添加量进行微量调节的技术。为达到该目的,涉案专利的解决方案是利用未使用的热塑性树脂作为原料,同时通过添加特定配比的遮光原料以使成型树脂制品的透光度和亮度之间满足特定的关系。很显然,虽然区别技术特征“利用未使用的热塑性树脂为原料”是制备树脂组合物的常规技术手段,但是对比文件1并未给出如何调整未使用的热塑性树脂组分和有色颜料以及白色颜料之间的关系以解决树脂再利用时容易导致产品外观不良的问题的技术启示。同时,审查员认为:通过调节组合物中白色颜料和其他颜料的量来得到所需的亮度和透光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但是在解决上述问题时所需的亮度和透光度之间的关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曾涉及和关注的,从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所需的亮度和透光度数值关系的限定又是一种非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判断是否为常规技术手段时应该以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进行界定。正如复审决定中所言:“尽管通过调节组合物中白色颜料和其他颜料的量来得到所需的亮度或透光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然而,如何控制二者的关系使树脂组合物经加热熔融制备的成型品即使混入少量的着色树脂变性物或固体杂质,也可以防止这些物质显露在所得树脂成型品表面上,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查阅工具书或简单试验即可获得的。”由此,涉案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具备创造性的。
结语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尽管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常规技术手段,但是当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可以解决某一特定技术问题,并且现有技术中又没有给出如何利用该区别技术特征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组合以解决上述特定技术问题时,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作为一个整体就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查阅相关资料或通过简单实验就能够得到的技术方案。也就是说,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就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上述特定技术问题可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此时,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的有益效果,那么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就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定和显著的进步。
文章来源: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jM5NTUxNjk2MA==&mid=2650675695&idx=1&sn=6c695b9ec242d574ac25ad344f182017&chksm=befdfea0898a77b68e2eccd98632956d2616dc5f455dca73252f93d61b4bb9d612c9e59a5cfe&mpshare=1&scene=1&srcid=08094Cqrt3lJ7KpNIOT3KxFD&pass_ticket=DQ3MeXEJJMrK4Mpwhsn7WmB%2F%2By2lMgWxd89bW%2FPFLQ9oZb48IiOVJsLBEo1KAWqK#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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