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个实际案例看中药专利挖掘




2015年最高法在其网站上公布了“2014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其中涉及专利的唯一一件案件是“北京亚东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山东华洋制药有限公司专利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知行字第77号行政裁定书〕”。


该案案情并不复杂,也不属于当下热门的IT、互联网等技术领域,但能够被选中作为2014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一,其理由可以从最高法给出的该案典型意义看出端倪:“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明确了未记载在说明书中的技术贡献不能作为要求获得专利权保护的基础,以及判断发明是否存在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时,应当综合考虑发明所述技术领域的特点,尤其是技术效果的可预见性、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启示等因素。此外,还明确了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应当以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为基础。本案裁判对于审理药物专利授权确权行政纠纷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对于专利行政部门来说,如上所述该案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反之,对于中药企业来说,该案也为企业在该领域专利挖掘上需要注意的问题敲响了警钟。


对于中药企业,一般来说,以产品出发进行的专利挖掘,通常以配方、剂型等的创新与改进为挖掘重点。以方法出发进行的专利挖掘, 则可从产品的制备流程、活性成分的提取与分离等方面着手。以功能出发进行的专利挖掘,主要包括药物的用途。上述热点案例就是在中药剂型和制备方法上进行的专利挖掘。该企业充分利用这个挖掘点,先后共申请了7件发明专利:


除上述热点案例经过最高院审判维持无效外,其余申请仍处于授权有效状态,但有该案例在先,令这些常规的靠剂型改变挖掘的专利权显得不再那么稳定。



启示
对于改变剂型的中药专利挖掘,通常应当在说明书中明确这种剂型的改变(一般相应地制备方法也随之变化)所带来的技术效果,并且这种效果在本领域是不可预期的,例如该案专利权人在诉讼过程中强调的通过改变制备方法使活性成分含量增加的效果,由于未记载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最终没有被最高法所认定,既没有将该未记载的特征认定为区别技术特征(专利权人认为该特征隐含在方法中),也没有认定该未记载的特征的效果。

该案例还是在药典标准基础上改进的专利,在中药领域中这样挖掘的专利不在少数,如何使这样挖掘的案件获得更加稳定的专利权,也能够从以上热点案例中获得一些启示。




作者简介
王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材料发明审查部副调研员,专利局骨干人才,审查业务培训高级教师。曾参与多项专利分析课题的分析工作,有着丰富的专利布局、挖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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