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发明专利与中国的授权条件存在相同或相类似之处,授权条件是应当具有“三性”,即,作为发明创造都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以及说明书充分公开且清楚;并且印度专利审查指南第III章第3.1.1节明确规定,作为授权条件,还应当排除印度专利法不给予保护的那些主题。
其中,印度发明专利与中国授权条件的最主要的不同之处在于:
关于新颖性,中国自从2009年第三次专利法修改之后,实施的是绝对新颖性,即在一件申请的优先权日或者申请日之前,本国以及本国之外的国家或地区的公开包括销售、使用和制造等任意公开行为均会破坏一项发明创造的新颖性,然而,印度专利法规定在印度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公开使用不会破坏新颖性。
另外,最重要的是,我们在讨论授权条件时候,不得不注意印度专利法排除了下面的专利保护主题1,2:
1.与广泛认可的自然法则相违背或者没有意义的发明,这点印度与中国类似,不给予专利保护。
2.违反法律法规伦理道德、对人类、动物或植物生命健康或环境造成严重伤害的发明,不给予专利保护;这点与中国本质类似。其中,中国专利法第25条关于专利法排除的保护客体中虽然没有像印度法这样明确排除对环境伤害发明进行专利保护,但是实际上由中国专利审查指南中对于专利法排除的“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规定可以看出,实际上也考虑了对环境的污染等的发明不给予专利保护。
3.仅仅是科学原理或构想的发现,或发现自然而然产生的任何生物或非生物,不给予专利保护;这点与中国类似。
4.只是已知物质新形式发现,但是其并未改善该物的已知功效,只是已知物质的任何新特性或新用途的发现,不给予专利保护。与此不同的是,中国专利法是保护已知物质的新形式的,只要该新形式通过实验能够证明在某方面的性能例如药物的稳定性、吸潮性出乎意料的提高了即可,不像印度专利法必须要求是药物的治疗疾病的功效而不能仅仅是物质某方面的性能提高;另外,中国专利法是保护已知物质的新用途的例如已知物质的第二医药用途发明。
可以说这是印度专利法与中国专利法乃至全球其他国家专利法很大的区别之处,也正是这样的印度专利法规定为印度的“仿制药强国”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护武器,关于这点下面会进行详细说明。
具体来说,印度专利法中明确规定如下:已知物中的盐、酯、多晶型物、代谢产物、纯净形态、颗粒大小、异构体、异构体混合物、复合体、结合或其他衍生物应视为与该物质相同的物质,除非它们在性能功效方面存在很大差异。
为了具有专利性,任何已知物质的盐、酯、醚、多晶型物、代谢物、纯的形式、粒径变化、异构体、异构体混合物、复合物、组合物或其他衍生物必须具有与功效(具体到药物即为治疗疾病的功效)相关联的不同性能,具体必须通过对比实验表明满足2个条件3:1)在已知物质的功效方面功效必须提高;2)必须证明这种新形式物质具有与已知物质不同的性能,该性能导致功效提高;而且,这种对比实验应当是在提交申请的时候或者该申请优先权日时候的对比,而不是提交申请后的后续研发过程中才补做的实验,这种对比不要求必须是定量的,可以是定性的。
例如著名的诺华公司于1998年7月向印度专利局提交的药物甲磺酸伊马替尼β晶型专利申请,其中该甲磺酸伊马替尼与已知物质伊马替尼相比较,在物质结构上多了甲磺酸基团,通过复杂的步骤合成得到,表现出和原来的伊马替尼物质相比在生物利用度、热稳定性以及抗吸水性的改进提高。该专利申请在印度直到2005年1月印度专利法修改之后才被启动审查,印度专利局认为该甲磺酸伊马替尼β晶型是已知物质(甲磺酸伊马替尼)的新形式,不符合印度专利法第3条(d)项规定而被驳回;即使诺华公司先后上诉本案至印度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IPAB)、马德拉斯高等法院以及印度最高法院,印度最高法院最终还是做出了维持驳回的决定,认为诺华申请虽然符合专利授权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要求,但不符合“进步性功效”的要求(该专利申请在中国获得了专利权,于2018年7月到期;但是笔者注意到诺华实质上还有该药物对应的其他晶型F、G、H、I和K晶形专利在中国也已经获得专利权,其专利权将会继续延续到2026年)。
该立法宗旨显然是为了禁止发达国家在原创药物专利到期后通过进一步改善药物的性能或或辅料载体或分离筛选新的结构异构体来延续原创药的专利保护期限,从而有利于印度本土仿制药的发展。类似地,印度审查指南中关于多晶型物和药物前驱体是否属于印度专利法的保护客体具体有如下规定:
多晶型物:通常晶体存在多种晶型,这些新晶型通常被认为是现有技术,所以不具有专利性,除非该新晶型具有意料不到的显著的已知功效的提高才能得到保护。
药物前驱体:药物前驱体是在体内可以产生活性组分的非活性化合物。药物前驱体和药物代谢物通常相关联。通常药物前驱体的创造性取决于每个案子的情况,通常不被保护,但是如果具有相比之前的原始药物具有已知功效的非凡改善,则前驱体具有专利性。
立体异构体;已知某化合物具有手性碳,其对映异构体通常存在2种光学活性形式的异构体:R型和S型;在印度专利法中具体特定的构型S型或者R型,通常属于不被保护的客体。然而,在中国通常属于专利法保护客体,只要具有通常的新颖性创造性(不一定要求提高了已知物质的功效)是可以得到专利权的。印度专利法认为除非是第一次要求保护具有手性碳的新化合物可以得到专利保护,否则由于分离或得到了特定S型或R型异构体不能得到专利保护,例如当发现S型异构体化合物具有比R型更优异的抗糖尿病效果时候,这样的S型异构体化合物不能得到专利保护。然而,在中国这种情况属于专利保护客体(具体是否授权,取决于实验数据如何证明其优异效果)。
这里要说明的是,虽然印度专利法排除的保护客体关于已知物质的新形式具有如上规定(不仅某方面属性提高而且必须已知功效具有实质性提高),但是对于制造已知物质的新形式的方法还是给予专利法保护的。例如,上面所述新晶型的制备方法,如果具有创造性是可以获得专利权的(不要求已知物质的功效必须提高);已知化合物的提纯方法、制备改善了吸潮性的水合物的方法、节省成本的药物前驱体的制备方法、使其稳定性的提高的含有某已知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备方法,通常如果具有创造性则均是印度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当然这些在中国基本也是得到专利保护的。
5.已知物质简单混合或者已知装置的排列或重新排列的发明,每个物质混合后只是单独表现出性能的简单叠加或者每个装置以现有的方式独立运行,不给予保护;其实质上与中国一致,中国不是以不符合专利法保护客体而不给予专利权,中国是以不具备创造性而不给予专利权。
6.已知的工艺、机器或装置用途的发现,除非能够产生新产品或者至少采用一种新反应物外,不给予专利保护;已知物质的新属性或新用途通常不给予专利保护4,在中国除了药物的治疗新用途不属于保护客体外,其他均属于中国专利保护客体。
具体来说,例如在印度审查指南中具有这样的例子:乙醇现有技术中作为溶剂,现在发现其具有抗爆性该新的性能可以使得乙醇用作燃料,则该新用途不具有专利性,在中国该新用途可以作为专利保护客体;
又如阿司匹林以前是作为止痛剂用途,现在发现新的用途作为心血管疾病治疗药物,则该新用途不能受到专利保护,但是新的制备阿司匹林的方法可以申请专利。即,印度不保护已知化合物的新用途,这和中国很不同,中国是保护新用途的,其中关于治疗疾病的新用途中国是通过制备治疗某疾病的药物的用途方式来保护的,例如在中国权利要求写成:一种化合物用于治疗心血管疾病,这种情况下与印度相同不能得到中国专利法保护;但是如果写成:一种化合物用于制备治疗心血管疾病的药物,则在中国属于专利保护客体,能不能授权取决于是否具有创造性等其他授权条件。
7.关于生命体相关的发明,在各国的规定都比较复杂,详细说明如下:
7.1关于生命体的制备方法不给予专利保护,天然来源的生命体的部分及全部均不保护;然而,在中国,若发明涉及生命体的制备方法特别是生物学介入的制备方法的,通常属于中等专利保护客体;而且,在中国通常也保护部分生命体,只要不是能够独立产生生命体的组织在中国一般情况下是得到专利保护的。
7.2任何人造的生命体例如转基因动物植物及其部分都不能得到专利保护,这与中国不完全相同,在中国,对于动物植物本身不给予专利保护,然而,对于动物植物的一部分通常是考虑给予专利保护的,当然具体情况得具体分析。
7.3任何植物或动物,或者植物动物的部分除了微生物之外均不能获得专利保护,人造来源的组织例如微生物、疫苗是可以授予专利的;这与中国不完全相同,与中国相同之处是中国不保护植物或动物,并且印度和中国都保护微生物和疫苗,不同之处是,中国对于植物动物的部分例如特定的动物植物组织发现具有工业用途,则属于专利保护客体。
印度审查指南中详细解释了,生物材料如果实质上不是主要由人工干预产生的例如器官、组织、细胞、病毒等以及制备方法均不能被授予专利;除非像重组DNA、质粒和制备他们的方法如果主要实质上是人工干预产生的则可以授予专利,并且应当定义所述DNA或质粒的具体功能。在中国,如果是植物或动物的器官、组织、细胞或病毒不符合“动物(动物的体细胞以及动物组织和器官(除胚胎以外)不符合动物的定义情况下)”或“植物(可以将借助光合作用,以水二氧化碳和无机盐等无机物合成有机物、蛋白质来维系生存的植物单个植株及其繁殖材料(如种子等))”的定义5,则可以被授予专利,当然,它们的制备方法也可以被授予专利。
7.4天然基因/蛋白质序列不给予专利保护,然而,在中国如果发现了可以工业应用的用途则该发现或分离的基因或蛋白质氨基酸序列是能够给予专利保护的。
7.5基因修饰的基因/DNA序列如果其功能被义务公开的情况下可以被授予专利权,这和中国相同。
7.6与微生物有关的方法或者使用微生物制造化学物质的方法可以被授予专利;并且,本质上属于生物学的方法用于制造动物和植物例如接枝或杂交的方法不能授予专利,这方面印度和中国相同。
7.7 任何引起对人类、动物或植物或环境伤害的方法和生物材料包括他们的使用均与公共秩序和道德冲突则不能授予专利;克隆人类或动物的方法、修饰基因、人类或动物的基因确认、处于任意目的的人类或动物胚胎的使用违背伦理道德公共秩序故不能授予专利权;这和中国本质类似。
这里要说明的是,与中国相同,印度同样要求在说明书中说明生物材料的原始来源或地理来源。
7.8 针对生命体的治疗、预防、手术、诊断、理疗方法不给予专利保护,这点和中国基本相类似,下面详细说明,其中个别情况下和中国不同(在下面也有说明)。
具体来说,任何用于治疗、手术、预防、诊断或者其他处理人类的方法、或者任何用于对动物进行上述类似处理的方法,使得人类或动物免于疾病或者提高他们的经济价值或者提高他们的产品价值的方法,均不能获得专利保护,然而,在中国对于提高动物的经济价值或提高他们的产品价值例如牛奶的方法是专利保护的客体。
其中,用于手术、治疗或预防或诊断的仪器或设备可以获得专利保护,这和中国相同;
用于化妆的方法例如牙齿美容方法或者头发美容方法可以获得专利保护,这和中国相同;
对动物或人类实施的诊断方法不能获得专利保护,但是如果该诊断是采用从动物或人类身上永久取下来的组织或流体实施的诊断,则可以获得专利保护,这些均与中国相类似。
8. 农业或园艺方法不能获得专利保护,在中国通常可以获得专利保护。
例如,一种通过用含有特定硫代磷酸酯的配方去处理土壤而制造改性土壤的方法,在印度不具有专利性;
再例如,制备一种特别的蘑菇的方法或者新形式的植物的方法,不能获得专利保护,这些在中国属于专利保护客体。
9. 本质上是数学或商业方法或计算机程序的内容或运算法,在印度不能获得专利保护;但是如果不是抽象的数学方法,其具体应用例如用数学方法进行图像处理的方法,可以获得专利,这和中国类似,当然实践中不完全相同。
10. 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或任何其他审美创作包括电影作品和电视制作,不能获得专利,这和中国类似。
11. 凡是进行精神行为的方案或规则或玩游戏的方法,不能获得专利权,这和中国类似。
12. 信息的报告,涉及任何表达信息的方式、手段或者方法不被专利保护;其中,例如演讲指令不被专利保护,这和中国类似。
13. 集成电路图不受专利法保护,其三维结构图用在芯片和半导体芯片的结构图不受专利法保护,但是其通过集成电路外观设计法保护,这和中国类似
14. 涉及原子能相关的发明不能获得专利权,这和中国类似。
其中,为实现核变换方法的设备、仪器及零部件可以授予专利。
从上面的对比说明可以看出,印度发明的授权条件明显比中国的发明条件授权苛刻,尤其关于化学物质、生命体的发明方面,印度专利的特点是,更注重发明是否对生命体的健康有利,对发明点仅仅在已知物质的结构进行小的改进、已知物质的新用途或新性能方面但是实质上的功效却没有提高,印度禁止对这样的发明给予专利保护,其目的显然是为了有利于印度本国的仿制药企业发展,防止国外品牌药商对原创药进行长期垄断。然而,笔者认为,完善的专利授权条件应当既能满足给予本国企业仿制药发展机会解决短期公共健康问题,又能鼓励本国企业进行药物的创新研发解决长远的依靠技术创新提高实力从而解决民生以及经济问题,这也是得以体现和发挥我们专利工作者工作价值而需要为之奋斗的。
以上为了便于中国企业理解印度专利法关于发明专利的授权条件,在进行介绍时候与中国的专利法进行了对比说明,有些说明是基于笔者从事十多年的专利代理经验进行的总结,一些观点不可避免带有笔者的主观性,实践中遇到具体问题还需要以印度和中国专利法为准。
参考文献:
1. 《印度专利法1970》,印度国会颁布,第2章第3条和第4条,2017年6月23日更新版本;
2. 《印度专利审查指南1-59-1-15》(Manual of Patent Practice & Procedure), 印度专利局颁布,第III章第3.2节“novelty of Invention”、第3.6 “prior public use,2017年6月23日更新版本;
3. 《印度专利审查指南1-59-1-15》,印度专利局颁布,第IV章4.5.2节-4.5.7节,2017年6月23日更新版本;
4. 《印度专利审查指南1-59-1-15》,印度专利局颁布,第IV章第4.5.8、4.5.9和4.5.10节的规定,2017年6月23日更新版本;
5. 《中国专利审查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第二部分第1章,第4.4节,2010年颁布。
北京格旭知识产权 雒纯丹 2017-10-15
专利检索.专利查询.专利,知识产权,专利下载,专利搜索,专利信息,专利分析,专利申请,专利托管,专利转让,专利导航,专利交易,专利诉讼,专利预警,专利买卖,专利数据,专利运营,专利质押,专利保险,专利资产,专利文献
公司介绍:江苏润桐数据服务有限公司(http://www.rainpat.com)致力于知识产权数据服务和专利信息服务,拥有国内首款永久免费的全球专利检索,专利查询,专利搜索系统,结合知识产权裁判文书,自加工专利引证,专利交易等全品类知识产权数据和专利数据资源,实现了知识产权大数据关联,可以为客户提供专利预警,专利分析,专利导航,专利软件开发和专利数据库建设等特色服务,同时还具有专利交易,专利买卖,专利转让,专利数据,专利运营,专利托管,专利质押,专利保险,专利申请,专利复审,专利无效,专利诉讼,专利资产评估,技术转移,技术转让和技术交易等服务,为全球科技创新和专利保护提供最优质,最高效的专利下载,专利信息,专利文献和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